当事人:贵州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箫吟
联系电话:0851-86631173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9665
一、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9月20日,册亨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顺延“册亨县人民医院64排CT球管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成交资格请示》,反映当事人存在放弃政府采购项目中标资格的违法行为。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采购人组织实施的“册亨县人民医院64排CT球管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申请编号986157)于2024年8月23日在贵州省兴义市金州体育城大商汇2号楼20层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评审,经磋商小组成员一致评审,确定当事人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并于2024年8月23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2024年9月9日,当事人向采购人递交了《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此服务给采购人并放弃该项目。采购人于2024年9月15日向当事人出具了《放弃中标资格告知函》,明确告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于2024年9月15日复函称此项目开标后判定此设备球管已损坏无法使用,无法向采购人提供此服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放弃中标资格告知函》;《关于顺延“册亨县人民医院64排CT球管维保服务采购项目”成交资格请示》;《评标报告》;案涉项目中标公示资料;当事人出具的《承诺函》、《情况说明》、《关于球管维保服务项目的复函》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依法向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截止日期提交了《行政申诉书》并进行了相应陈诉和申辩,请求取消此次行政处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复核,当事人提出申诉的事实和理由,与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的内容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放弃该项目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不能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积极主动与采购人对接,主动采取书面形式放弃该项目,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了案件主要事实,主观过错程度较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贵州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420000元)千分之五即人民币柒仟壹佰元(¥7100元)的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州省册亨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册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册亨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